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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