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能否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提问:

      我于1984年(18岁)起在某农机制造厂工作。2000年因工厂不景气停薪留职到外地打工,一去就是8年。2009年春节,我回到家乡,得知制造厂已在2006年底被当地一家兼并,原工厂人员全部被接收并与新公司建立了新的。我找到新公司,要求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领导告诉我该厂在2007年1月连续登了三天的报纸,要求原厂职工限期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到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后果自负。因此,该公司现在没有理由接收我。请问,新公司有理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吗?

      回复:

      你与原来曾经工作的某农机制造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该厂被新公司兼并后,按此次兼并的要求你自然可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新公司的职工。但是由于你不知道这一情况,新公司以已经在报上公告而你不按时回来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你们双方争议的关键是新公司的这一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可知,对于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应当是在通过直接通知、邮寄通知无法通知到,也就是在被通知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这种公告通知的方式。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接受你们厂的新公司并没有采用直接通知和邮寄通知的方式,不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因而该通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仍然有权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与新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部门,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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