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远思诺公司与康拓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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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应远思诺科技(以下简称应远思诺公司)诉被告北京康拓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康拓公司),及原告康拓公司诉反诉被告应远思诺公司技术委托开发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应远思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贵淳、杨安进,康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杰、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远思诺公司诉称,2002年1月22日,我公司与康拓公司订立了项目名称为“ZXH-A型全自动纸浆模压生产线成型、热压控制系统”的《书》。合同约定:康拓公司为我公司完成上述项目控制方案的选择与设计,成型、热压计算机过程测量、显示、控制、操作,模拟调试设备,控制过程的电器连接,后工序启动等工作。后,我公司给付康拓公司现金9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交付委托开发的成果。2002年10月17日,康拓公司告知我公司其已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我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致函康拓公司,要求其信守合同并在三日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回复我公司,但康拓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康拓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2年1月22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2、康拓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经费及报酬9万元并支付121 980元,合计211 980元。

  原告应远思诺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 1、双方于2002年1月22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2、2002年2月5日资金往来专用发票;3、2002年11月21日催告函;4、覃强证言;5、2002年6月的考勤记录及陈长兰证言。

  被告康拓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控制方案的选择与设计,成型热压计算机过程测量、显示、控制、操作,模拟调试设备等工作,没有任何。应远思诺公司在过程中多次要求改变合同内容,要求增加控制点数,改变控制方式等,影响了开发进度。2002年8月,应远思诺公司将生产线的设计人、权人和技术协调人曾宪沪撤换,又不能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我公司在不能改变曾宪沪专利技术的生产工艺,又没有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后我公司致函应远思诺公司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应远思诺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致使技术协调工作无法进行。合同约定双方应当与其他分设备协调进度,即我公司只完成生产线的控制台工作,生产线的主体设备由原告委托其他单位完成,2002年10月10日,我公司与应远思诺公司协商时发现其它分设备还没有到位,各种电气管路也未安装,不具备主体设备本身与控制系统总体调试的条件,且应远思诺公司提供的一份初步定性的工艺流程说明中存在多处曾宪沪曾指出的明显错误。因此,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应远思诺公司的不履行合同导致的,我公司从未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应远思诺公司要求返还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应远思诺公司提出,我公司同意,但其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约定应远思诺公司支付我公司研发经费,前两套每套19万元,第三套开始每套17万元,并承担分设备协调进度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标的为174万元。现该公司只支付了9万元,我公司已经实际投入197 670元。应远思诺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应远思诺公司支付我公司技术开发费用107 670元。

  康拓公司提交了11份证据:1、双方于2002年1月22日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2、纸餐设备新增费用清单;3、ZXH-A型全自动纸浆模压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工作记录;4、控制台照片;5、模拟调试设备照片及模拟调试工作记录;6、纸餐具控制系统模板地址分配与电缆插座接线表; 7、技术开发支出费用凭证;8、曾宪沪给康拓公司的函及其专利证书;9、2002年10月10日应远思诺公司给康拓公司的生产线初步定性的工艺流程说明;10、2002年9月26日康拓公司给应远思诺公司的函;11、备忘录。

  反诉被告应远思诺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康拓公司应在后4个月即2002年5月22日前完成模拟调试设备,但经我公司2002年11月21日致函催告直至向法院起诉,其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康拓公司称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要求改变合同内容”违背事实,我公司从未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是康拓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提出重新制定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公司对曾宪沪的撤换与否,是我公司内部问题,与康拓公司履行合同无关。合同明确规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首付款义务,康拓公司在收到9万元首付费后,没有向我公司交付任何开发成果,因而其要求我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对证人曾宪沪(应远思诺公司股东、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进行了询问,根据举证、质证及证人证言,法庭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2年1月22日,应远思诺公司(甲方)与康拓公司(乙方)签订关于“ZXH-A型全自动纸浆模压生产线成型、热压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1、控制方案选择与设计;2、成型、热压计算机过程测量、显示、控制、操作;3、模拟调试设备;4、控制过程的电气连接;5、后工序启动;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1、设有自动操作、手动操作及应急操作;2、全屏模拟显示生产过程;3、声光报警;4、设有参数设定,修改人机对话的操作;5、电器安全互锁功能;三、研究开发计划:1、合同生效后四个月完成模拟调试设备;2、与其他分设备协调进度;四、(一)、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研发阶段19万元/套。其中甲方提供经费,乙方提供产品;(二)、经费和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时限: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支付项目经费50%,产付产品后支付40%,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10%,续生产控制系统从第三套开始每套17万元整;十一、研究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双方商定标准,采用甲方主持乙方参加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十二、(一)、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承担方式和违约金为每天罚款合同金额千分之三;(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甲方造成的责任问题,由甲方负责;由乙方造成的责任问题,由乙方负责。该合同的附录一中列明了经费清单,附录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控制系统资料内容清单,包括:系统设计方案、部件配置清单、接线表、操作注意事项、控制流程图、控制程序文件清单及拷贝,以及使用操作手册。此外,合同还约定应远思诺公司联系人为曾宪沪,康拓公司联系人为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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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涉案控制系统须以曾宪沪的专利“全自动平面无网转移纸浆制品成型机”为基础。合同订立后曾宪沪负责与康拓公司的技术协调工作。

  2002年2月5日,应远思诺公司向康拓公司支付合同款9万元。

  康拓公司于合同订立后开始进行控制系统的开发,2002年5月,康拓公司完成模拟调试设备的开发。对此应远思诺公司以未进行验收为由予以否认。鉴于合同未约定模拟调试设备的验收时间,而经本院勘验该设备现已完成,且曾宪沪的证言证实完成时间为5月,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由于应远思诺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改动,相关开发设备随之变化,2002年6月24日,康拓公司出具“纸餐设备新增费用清单”,列出电源扩大容量、热压机驱动模块、数码显示及信号变换、热压机及辅助加热供电启停控制及附加加工费、工时费共新增费用15 365元,曾宪沪在该清单上写明“同意增项”并签名。

  开发过程中,应远思诺公司对工艺流程进行修改,相关参数发生变动,加之未能及时解决切边机等其它相关设备的同步协调问题,致使康拓公司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开发。2002年7月,由于应远思诺公司人事变动等原因,曾宪沪离开公司,不再负责与康拓公司的协调工作,在其离开应远思诺公司前未能解决工艺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确定修改方案,亦未向康拓公司提供详尽的工艺流程。

  2002年8月18日,曾宪沪致函康拓公司,主要内容为其已不再负责技术协调工作,但应远思诺公司更换任何人,都不得在其工艺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后康拓公司与应远思诺公司就技术协调人的确定及工艺流程的技术细节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02年9月26日,康拓公司致函应远思诺公司,主要内容为康拓公司已经完成系统硬件配置、电器连接及总体程序框架,请曾宪沪与其协调技术细节问题,如果曾宪沪不能来,要求应远思诺公司尽快提出正确的技术指标和详细的工艺流程,否则将无法编制控制程序,推迟交货日期。

  2002年10月10日,应远思诺公司向康拓公司提供生产线工艺流程,内容为上进浆工作程序和下供浆工作程序,但没有确定具体参数。康拓公司认为该工艺流程并不详细,没有解决曾宪沪走前遗留的问题,且应远思诺公司未提供相关参数,无法依据该工艺流程完成开发,但康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应远思诺公司提出工艺流程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明确所需的具体参数。

  2002年10月17日,康拓公司停止开发工作。

  2002年10月23日,应远思诺公司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委托第三方开发“ZXH-A型全自动纸浆模压生产线成型、热压控制系统”。 经本院2003年2月13日于应远思诺公司现场勘验,证实第三方已开发出模拟控制设备及控制台,控制台操作界面已完成,硬件齐全,包括上位机、三菱PLC计算机模块、触摸显示屏以及控制开关,但显示屏未接通电源。设备滑块可以运转。

  2002年11月21日,应远思诺公司向康拓公司发出“关于解决合同问题的催告书”,主要内容为康拓公司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没有交付开发成果或书面解释,希望康拓公司尽快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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