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被告方是否取得利益。我认为被告方已实际取得利益。被告方自1997年12月27日就住入天xx花园天宝楼,最初住6楼丁号房,后换至4楼丁号房,至2004年3月止,因被告诉原告退还购房款案法结案止,共居住了75个月,被告居住长达6年余时间,未向原告支付一分钱租金。据此,被告在使用他人财物时已实际得益,也就是占有了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4、得利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纵观本案事实,被告取得的利益完全与上述四点吻合,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 关于本案是否属。我认为本案非合同纠纷。被告居住原告房屋达6年之久,起因是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当双方订立的购房6年后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该合同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纠纷双方谁是谁非判决书已作判决。因此本案的纠纷与上一案的纠纷是两宗既有联系亦有区别的不同性质的纠纷。所谓联系即被告住入原告房屋的确有其原因,本案也正是由此而引发。但上一案的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定论。,再者事物之间有所联系不等于是同一事物。所谓区别,即上一案是纠纷,而本案是无合同的纠纷,即被告居住原告的房屋6年之久是否交纳租金无合同方面的约定。而被告居住原告的房屋使原告受损而被告得益,被告的得益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特征,其完全属不当得利纠纷。
三、 关于原告所赠送的电视机及家私问题。我方已提交了被告签名的入伙通知书,该通知书已注明所送物品,况且当时原告搞促销,众多买房者都收到了原告所赠上述礼品,假定被告当时未收上述礼品,其必定提出异议的。因此,原告所赠礼品是众多购房者都知道的事实。被告否认该事实说明其诚信缺失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合法合理,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