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分别在1997年7月24日和2002年9月15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所属土地面积共计3035亩承包给被告管理和使用,土地租金每年每亩人民币30元(含被告),但就这么一个经双方约定的合同,却由于被告一方因客观原因而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去年1月,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尚欠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及偿还所欠租金等。至此,原、被告双方围绕林场承包展开激烈的争辩,各持己见,听起来,双方的争辩似乎都有些道理:被告称为了发展“三高农业”承包了这块山林地后,近10年来,先后投入资金约有1000多万元,因为林业产品生长周期长,是一项前期投入、后期收益的产品,所以,被告把所有资金投入发展林果业后,经济显得紧缺,导致没有按期付还原告的承包土地租金;而原告一方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就必须履行,作为一个有180多人的国有单位,有必要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状告被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以及尚欠土地承包租金。原告要求被告一下子偿还这么一大笔资金,显然,被告一时难以支付得起,而此时年关将至,原告单位又没有资金运转,加之干部职工、福利累月拖欠,随着春节钟声的一步步临近,原告单位干部职工的情绪表现出异常地激动。

  这时原、被告双方争持进入了白热化。时值腊月二十几,如果不妥善处理,原告单位180多名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恐怕过不好年了,为及时稳妥处理该案,公平法庭的负责人李大川同志十分慎重,注重讲究调解方法和艺术,带领其庭书记员张钰等人,不辞劳苦,爬山涉水,多次往返于林场、村庄和双方代表家庭之间,从中斡旋,解决两方争端。经过20多天耐心细致的做庭前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客观现实均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平心静气、握手言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1997年7月2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书》、以及2007年2月13日签订的《补充承包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尚欠的承包土地金人民币130000元。款于双方签领调解书时由被告付给原告1000000元,其余尚欠的30000元由被告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还付给原告。

  记者点评 十年的纷争,二十多天调解成功,给人们的启迪是:首先体现了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审理理念的转变,在依法的基础上,以满足当事人选择权为前提,尽量创造条件,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或庭中、庭后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打官司成本;其次这种庭前调解方式,消除了双方怨气,拉近双方距离,增进双方理解,本案中,原告诉求撤销双方原订的合同,法官看到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又考虑到被告10年来投入一大笔资金成本,如果判撤销合同,这就意味着被告投资创办的林业产业——当地支柱产业,变成泡影。所以,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既得利益出发,以调和化解了“坚冰”;再次是庭前调解起到了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这起案相争的焦点是租金,事关双方的切身利益,距离春节仅有几天,原告方离退休人员等干部职工等着领钱过年,局势非常紧张,对于此案县法院和当地党政领导也十分重视,指示该庭依法从快办结,办案法官李大川等人,抓住节前时机,农历十二月廿八廿九日还在奔跑做原被告调解工作,以真诚感动了双方,终于把纷争化解在春节前,化解在萌芽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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