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西安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场(简称银海商场)与市海鹏进出口(简称海鹏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写明的合同名称为“书”。抬头为“供方:深圳市海鹏进出口公司;需方:西安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场”。合同内容为:进口日本松下2R12空调压缩机 3840台,单价1075元,总计价款3637800元。并约定:此批货由双方议定,由海鹏公司出资,在香港供货商处赎单接货,一切进口报批、运输均由海鹏公司负债,按销出价格差价部分由海鹏公司占60%,银海商场占40%。销往生产厂均由银海商场指定,以1075元/台为基础销价,预付款部分由银海商场解决。此外,合同还就验收标准、交货地点及期限、运输、办法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银海商场即向海鹏公司帐上汇款400万元。海鹏公司依约办理了进口手续,支付了代理费。后由于货源的组织及入关手续办理存在问题,海鹏公司未能按期交货,致双方所签合同未能完全履行。银海商场多次派员催收所投入的款项,海鹏公司仅还款4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酿成纠纷。银海商场遂于1993年8月20日以为理由,要求海鹏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并,起诉到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