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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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徐磊因与被上诉人广播电视大学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邵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大法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杨梅坤和被上诉人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成香、袁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与徐吉祥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徐吉祥拆除共9间简易砖木、砖混结构房屋2栋,建筑面积605.97m2,杂屋建筑面积29.94m2,其他7.24 m2,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政策给予徐吉祥142801.05元,新安置地基及面积由北至南1-11号,宽38m,长12m确定(详见规划方案图),并约定了基础超深补偿费按市政发(37)号文件补偿,由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水、电、路三通等内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徐吉祥通知了徐磊,但徐磊因出差赶不回来而不在场。上述协议书中徐吉祥座落在邵阳市城南园艺场马鞍工区卫东队的9间房屋及杂屋登记审批表有三份,编号分别是92-18049、92-18054、92-18056,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14 m2、168.7 m2、88.6 m2。徐磊没有登记土地使用权,但徐吉祥编号92-18054号国有上有一间房屋是徐磊的,徐磊与徐吉祥是亲兄弟关系,徐吉祥与徐磊在拆迁房屋上没有矛盾。但实际上拆迁户徐吉祥的屋名下有四人,即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1999年8月20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国土管理局为上述四人的安置房屋办理了批准书,其中徐吉祥用地面积172.5 m2、徐春姣86.25 m2、罗群英86.25 m2、徐磊132.3 m2,共批准用地面积477.3 m2。且共一块安置地分11间,其中徐吉祥、徐春姣安置地共6间、罗群英2间、徐磊3间,1999年9月3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包括徐磊在内的上述四人安置房屋办理了规划设计。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2000年就已经计算并开始支付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已经动工的按实计算,没有动工的按同地段已经动工的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的平均数并结合安置地面积计算。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将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分开计算基础超深补偿费,再统一由徐吉祥结算。其中徐吉祥、徐春姣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35 020.7元,罗群英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7825.45元,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14 431.31元,共计为57 277.46元、加挖填方190.78元,扣除超面积应交款19 550元,上述四人实际应补助基础超深补偿费37 918.24元。徐吉祥分别于1999年7月19日、2000年9月14日、2002年7月24日、2002年12月13日、2003年4月25日四次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142 801.05元,及其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37 198.95元,共计领取180 000元。余下基础超深补偿款719.29元未领取。2004年9月21日徐吉祥申请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合同约定支付基础超深补偿费68 000元,2005年8月23日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除已向徐吉祥支付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外,再另行补偿徐吉祥4000元。2006年7月,徐磊在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安置的3间房屋地基处开始动工建房。现徐磊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拒付基础超深部分的费用,且不承担水、电的开户费为由,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是与案外人徐吉祥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而徐吉祥名下编号为92-18054号的《》登记的土地上虽然有一间房屋徐吉祥承认是其弟徐磊的,但徐磊的房屋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故徐吉祥才是合法的拆迁户,徐磊不属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拆迁户。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是与徐吉祥直接发生拆迁法律关系,而不是与徐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房屋拆迁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142 801.05元全部是徐吉祥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走的,徐磊对此并没有异议。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给徐吉祥的安置房名下虽然有四个人(即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但都属于拆迁户徐吉祥一方。尽管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国土管理局为上述四人的安置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四人的安置房办理了规划设计,但徐磊不是独立的拆迁户,因而也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安置户。徐磊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均从属于徐吉祥,应在徐吉祥一户内部处理。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在2000年就已经计算并开始支付,已经动工的按实计算,没有动工的按同地段已经动工的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的平均数并结合安置地面积计算。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将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分开计算基础超深补偿费,再统一由徐吉祥结算。其中徐吉祥、徐春姣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35 020.7元,罗群英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7825.45元,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14 431.31元,共计为57 277.46元,加挖填方190.78元,扣除超面积应交款19 550元,上述四人应得基础超深补偿费37 918.24元。徐吉祥在2003年4月25日前已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走其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37 198.95元,仅余719.29元未领。2004年9月2日徐吉祥申请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合同约定支付基础超深补偿费68 000元,2005年8月23日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除已向徐吉祥支付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外,再另行补偿徐吉祥4000元。从该仲裁裁决的主文来看,邵阳仲裁委员会已对安置户徐吉祥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一并裁决。另徐磊要求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支付水电立户费800元同理也没有合同的约定,且邵阳广播电视大学与拆迁户徐吉祥在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由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水、电、路三通并不明确包括个人的水电立户费用。徐吉祥在1999年5月29日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时就通知了徐磊,徐磊对拆迁补偿的情况从此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基础超深费的补偿情况至迟在2003年4月25日就应当知道,但徐磊于2008年3月才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徐磊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徐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辩称的理由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磊对被告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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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徐磊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大法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杨梅坤和被上诉人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成香、袁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与徐吉祥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徐吉祥拆除共9间简易砖木、砖混结构房屋2栋,建筑面积605.97m2,杂屋建筑面积29.94m2,其他7.24 m2,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政策给予徐吉祥房屋拆迁补偿费142801.05元,新安置地基及面积由北至南1-11号,宽38m,长12m确定(详见规划方案图),并约定了基础超深补偿费按市政发(37)号文件补偿,由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水、电、路三通等内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徐吉祥通知了徐磊,但徐磊因出差赶不回来而不在场。上述协议书中徐吉祥座落在邵阳市城南园艺场马鞍工区卫东队的9间房屋及杂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有三份,编号分别是92-18049、92-18054、92-18056,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14 m2、168.7 m2、88.6 m2。徐磊没有登记土地使用权,但徐吉祥编号92-18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有一间房屋是徐磊的,徐磊与徐吉祥是亲兄弟关系,徐吉祥保证与徐磊在拆迁房屋上没有矛盾。但实际上拆迁户徐吉祥的安置房屋名下有四人,即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1999年8月20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国土管理局为上述四人的安置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徐吉祥用地面积172.5 m2、徐春姣86.25 m2、罗群英86.25 m2、徐磊132.3 m2,共批准用地面积477.3 m2。且共一块安置地分11间,其中徐吉祥、徐春姣安置地共6间、罗群英2间、徐磊3间,1999年9月3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包括徐磊在内的上述四人安置房屋办理了规划设计。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2000年就已经计算并开始支付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已经动工的按实计算,没有动工的按同地段已经动工的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的平均数并结合安置地面积计算。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将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分开计算基础超深补偿费,再统一由徐吉祥结算。其中徐吉祥、徐春姣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35 020.7元,罗群英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7825.45元,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14 431.31元,共计为57 277.46元、加挖填方190.78元,扣除超面积应交款19 550元,上述四人实际应补助基础超深补偿费37 918.24元。徐吉祥分别于1999年7月19日、2000年9月14日、2002年7月24日、2002年12月13日、2003年4月25日四次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142 801.05元,及其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37 198.95元,共计领取180 000元。余下基础超深补偿款719.29元未领取。2004年9月21日徐吉祥申请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合同约定支付基础超深补偿费68 000元,2005年8月23日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除已向徐吉祥支付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外,再另行补偿徐吉祥4000元。2006年7月,徐磊在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安置的3间房屋地基处开始动工建房。现徐磊以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拒付基础超深部分的费用,且不承担水、电的开户费为由,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是与案外人徐吉祥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而徐吉祥名下编号为92-180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上虽然有一间房屋徐吉祥承认是其弟徐磊的,但徐磊的房屋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故徐吉祥才是合法的拆迁户,徐磊不属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拆迁户。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是与徐吉祥直接发生拆迁法律关系,而不是与徐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房屋拆迁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142 801.05元全部是徐吉祥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走的,徐磊对此并没有异议。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给徐吉祥的安置房名下虽然有四个人(即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但都属于拆迁户徐吉祥一方。尽管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在邵阳市国土管理局为上述四人的安置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四人的安置房办理了规划设计,但徐磊不是独立的拆迁户,因而也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安置户。徐磊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均从属于徐吉祥,应在徐吉祥一户内部处理。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在2000年就已经计算并开始支付,已经动工的按实计算,没有动工的按同地段已经动工的拆迁户的基础超深补偿费的平均数并结合安置地面积计算。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将徐吉祥、徐春姣、罗群英、徐磊分开计算基础超深补偿费,再统一由徐吉祥结算。其中徐吉祥、徐春姣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35 020.7元,罗群英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7825.45元,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费为14 431.31元,共计为57 277.46元,加挖填方190.78元,扣除超面积应交款19 550元,上述四人应得基础超深补偿费37 918.24元。徐吉祥在2003年4月25日前已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处领走其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37 198.95元,仅余719.29元未领。2004年9月2日徐吉祥申请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按合同约定支付基础超深补偿费68 000元,2005年8月23日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邵阳广播电视大学除已向徐吉祥支付的基础超深补偿费外,再另行补偿徐吉祥4000元。从该仲裁裁决的主文来看,邵阳仲裁委员会已对安置户徐吉祥名下四人包括徐磊的基础超深补偿款一并裁决。另徐磊要求邵阳广播电视大学支付水电立户费800元同理也没有合同的约定,且邵阳广播电视大学与拆迁户徐吉祥在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由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水、电、路三通并不明确包括个人的水电立户费用。徐吉祥在1999年5月29日与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时就通知了徐磊,徐磊对拆迁补偿的情况从此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基础超深费的补偿情况至迟在2003年4月25日就应当知道,但徐磊于2008年3月才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徐磊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徐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邵阳广播电视大学辩称的理由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磊对被告邵阳广播电视大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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