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9月,王路带着一家人兴致勃勃地参加了一个由20余人组成的旅行团,到参观游览“世博”,然而行程中发生的一些意外却让旅客们很不愉快。按照行程计划,到达上海的第二天游览“世博”,但导游未跟大家协商,擅自将游“世博”的行程改为第三天。就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世博游览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世博”门票,而旅行社只愿意原价退还“世博”门票,拒绝赔偿。旅行社退赔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作出声明:本公司在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这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都有调整行程的权利,团队出发前已经告知游客,游客已经知情。况且取消游览“世博”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取消游览“世博”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这则事先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声明对游客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首先,旅行社的声明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和游客作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旅行社和游客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如果旅行社的这则声明成立的话,那就意味着旅游者同样拥有随意变更旅游行程的权利。而事实上,如果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单方变更行程,通常意味着旅游者放弃某些旅游项目,而旅游者主动放弃权利既不能得到退团款,也无法得到赔偿。在此不难看出,旅行社这则声明在给自己增加变更合同权利的同时,未相应赋予游客变更权。因此,旅行社的声明是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这样的合同一旦被撤销,自签订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签订、履行、转让、变更、解除等内容自愿达成协议,但应当符合程序,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就是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因此,旅行社调整旅游景点,尽管没有减少,仍然视为对旅游合同的变更,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征得游客的同意,而不是由旅行社单方说了算。
最后,旅行社提出此次取消游览世博是因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是不正确的。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此规定,从表面上看,“世博”计划被取消的直接原因的确是由于不期而至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只要导游按照原先计划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该团队完全可以在大雨到来前完成游览“世博”的项目,避免这起纠纷的产生。导致游“世博”计划的被迫取消首先是导游违反规定,人为造成的,旅行社违约与取消行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因天气、灾害等人力所不可抵抗范围内的原因,均不得改变旅客的行程安排。这说明,游客行程的固定是游客出游在外最首要的保障,旅行社不得在组团后,对游客的行程予以变动。旅行社擅自违约,给游客带来了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故,王路及一行人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旅游局或协会投诉,也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