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政策调整,首付款比例翻倍,自己无力支付,杜女士状告要求解约。近日,法院认定杜女士购房时不受政策调整影响,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杜女士称,去年11月,她与中联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购买了位于管庄远洋一方嘉园的一套房屋,总价78万余元,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5万余元。但去年12月5日,国家出台政策: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这样,杜女士需再交15万元首付款。
杜女士认为,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自己无力再支付15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应解除。
对此,中联公司表示,去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下发通知,规定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12月5日下发的是补充文件,对杜女士买房不构成影响。在当初填表购房时,杜女士称自己购买的是第一套房。但杜女士和丈夫已经购买过四套房屋。
法院认为,杜女士与开发商签约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就第二套住房首付款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驳回杜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