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三日被人赶出 法院判决支持赔偿


  付过钱,签好合同的刘某,房子刚租赁才三日,正准备开张好好做生意时就被人赶出来了。刘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等回过神后,他立即找到出租人陈某要求赔偿自己费、租金、押金等5万多元损失。近日,省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租赁案件,依法判决支持赔偿。

  赵某租用了李某所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的门面房,租期至2011年12月止。2010年6月,赵某将其中一间给陈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书。陈某租用该房屋后经营食品店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陈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经营使用,租期自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止。由刘某一次性付给陈某五万余元。该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房屋于2010年9月交付给刘某使用。2010年9月底,赵某等人与出租人李某解除,并且将所有的房屋包括刘某承租的意见出租给游某使用。2010年10月3日,游某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刘某搬出承租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一方债务或者有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陈某应将房屋让刘某经营到2010年12月底,但刘某仅使用三日就被迫搬出,现因该讼涉房屋已由他人承租使用,原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法支持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转让费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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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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