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中,摩托车已成为人们的主要工具,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对报废车辆应当如何正确处置却是被普遍忽视的问题。近日,省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车主违法出卖报废摩托车后引发而被索赔的案件,买主和卖主各自承担15%的。
李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已到报废年限,因该车的发动机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无法修复,李某便将该车以废品作价300元卖给了开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并在出卖时将原牌照拆下取回,王某取得该车后又将该车转卖给了收废品的外地人,但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并无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业务的资质。后该车不久便由某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因肇事者至今逃逸,伤者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处置该车时均是将该车作为废品来处理,而根据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注:这里的汽车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故李某和王某处置该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报废车辆回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处置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隐患,两人的处置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危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最终导致了他人受伤并致残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虽然李某和王某并非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他们也都觉得很冤,但他们的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给他们埋下了今后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