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新工作曾经让李雅(化名)欣喜不已,但是在签订时,她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为了能留下工作,她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安排的加班她都没有领取到任何报酬。指出,这样由公司一方事先拟定好的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实际已经构成了无效的格式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签等于失去工作”
在博施国际出版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李雅发现,数十名员工在进入公司时,都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加班报酬及补贴的劳动合同。早报记者看到,这份印制好的合同的第八条写明:如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由于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丰厚的薪资待遇,乙方在此同意,如果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乙方将放弃向甲方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如果当初不签这个合同就意味着将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我只能签了。”李雅表示。
企业:计算加班有难度
博施国际出版顾问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刘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由于公司是办杂志,所以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计算加班有难度。李雅所说的条款确实存在,但是公司并没有强制执行,如果有加班,也都以调休的形式安排员工补休。
对于博施出版公司的解释,李雅认为,博施公司各个岗位的员工都实行打卡坐班制度,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为上班时间,若员工有需要在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填妥外出登记记录后方可外出,并不存在“上班时间灵活”。以编辑职位为例,除了参加平时晚上和周末的采访活动以外,在公司进行的所有加班均无法调休。而公司的销售、行政等部门员工,即使加班几个小时,也没有调休的权利。
◇ 律师观点
员工仍可向企业要求加班报酬
对于李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表示,博施公司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实际是违法的,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只要合同是针对一名以上的劳动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即构成了格式条款。王展认为,由于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是无效的。因此员工虽然签订了这份合同,仍然可以向企业主张自己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