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南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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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天南隐瞒与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利用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石材订单下发给惠安永协石材有限公司、崇武群艺石雕厂、惠安县华福石雕厂加工,使三家石雕厂家信以为真按产品订单要求进行加工,其中惠安永协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42438.80元、惠安县崇武群艺石雕厂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181981.24元、惠安县华福石雕厂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242962.24元,当3家厂家将总价值人民币467372.28元的各种墓石依约送到被告人陈天南指定地点后,被告人陈天南将货物交给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而后,被告人陈天南便逃匿并将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

  上述指控事实,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天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天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天南隐瞒与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利用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石材订单下发给惠安永协石材有限公司、惠安县崇武群艺石雕厂、惠安县华福石雕厂加工,由三家石雕厂家按产品订单要求进行加工,其中惠安永协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42438.80元、惠安县崇武群艺石雕厂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181981.24元、惠安县华福石雕厂加工多种墓石价值人民币242962.24元,当3家厂家将总价值人民币467372.28元的各种墓石依约送到被告人陈天南指定地点后,被告人陈天南将货物交给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而后,被告人陈天南将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67372.28元,占为己有后逃匿。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国南的陈述,证实1999年陈天南下单给其经营的永协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多种墓石,共价值人民币42438.80元,陈天南均通过传真给其公司,答应出货后45天付款。出货后,他向陈天南追讨二个月,后就找不到陈天南。

  2、被害人张主福的陈述,证实1999年8月,其经营的华福石材厂被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谢少刚、陈天南骗走石雕产品价值人民币286343.76元,由张环球介绍他与谢少刚、陈天南认识,张环球一个月内给其公司三批货的订单,是多种墓石产品,陈天南每次有来验货、结帐,也有签名。并答应1999年11月5日付清货款。后来找不到陈天南且发现公司已经搬走不知去向。

  3、证人李琼华的证言,证实张主福系其丈夫,已病故,在1999年间,厦门日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陈天过其雇佣的验收员到其厂下石雕产品的订单,骗取其厂286343.76元货物,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索赔款43381.52元,实际骗取其厂货款为242962.24元。

  4、被害人张进添的陈述,证实1999年8月,张环球送一批厦门日盛商贸公司的墓碑订单要其厂生产,张环球当时讲出货后一个半月内付款,后张环球带陈天南到其厂,告诉其陈天南是货主,陈天南通过传真给其厂送来7张订单,其厂按订单生产,按期交货,其多次向陈天南追款,后找不到陈天南,公司也不存在,其被骗货物价值人民币181981.24元。

  5、证人张环球的证言,证实1999年7月他被厦门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雇佣到崇武验货,他有介绍崇武华福石雕厂、崇武群艺石雕厂、港乾一间石雕厂做陈天南、谢少刚的订单,交货后,陈天南、谢少刚没付分文货款给这些厂,后根本找不到谢少刚、陈天南。后找到谢少刚,谢少刚说他与陈天南分开,这些货款属于陈天南的,不是他签名。

  6、证人谢少刚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厦门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他有把公司的一些石材订单让陈天南做,陈天南做的订单,他公司全部收到货物,并按时把货款付给陈天南,有订单为证,后来张环球有带过客户去找他讨货款,他才知道陈天南有欠这些客户货款。

  7、证人白征凯的证言,证实1999年间,他和陈天南租住在厦门希望大厦1006室上班,他有到崇武新豪石材厂等下订单,谢少刚分期付给他货款15万元,他没付给石材厂。

  8、证人周景成的证言,证实白征凯于1999年底向他租希望大厦的房子办公的事实。

  9、证人李江淮的证言,证实1999年9月15日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谢少刚委托涌泉公司代理出口石制品等商品,签订协议后就委托陈天南全权代理,共出口十七八个货柜的石制品,货款全部到位,涌泉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外,货款又全部付给陈天南和谢少刚。

  10、证人谢芬的证言,证实她从1998年至今都在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兼任财务会计,陈天南没有到公司领过,并提供一些陈天南、白征凯等人写的收条及代理协议书。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天南于2006年11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天南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

  13、代理协议、名片,证实被告人陈天南系代理厦门市日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发订单的事实。

  14、收条,发注书、发货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天南通过传真的形式与石雕厂联系,石雕厂已发货,陈天南已收取了厦门日盛公司支付的石雕产品货款。

  15、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破获过程。

  16、营业执照,证实被诈骗的石雕厂的等基本情况。

  17、结算单,证实陈天南与被诈骗石雕厂已结算货款。

  18、被告人陈天南的供述,供认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7372.28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天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南犯,判处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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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天南退赔赃款合计人民币467372.28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惠安永协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42438.80元、惠安县崇武群艺石雕厂人民币181981.24元、惠安县华福石雕厂人民币2429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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