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原告黄**与被告施**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 1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蔡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市**路650弄26号101室房屋。

  原告黄**诉称,2004年 11月 13日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路650弄26号101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价款75.9万元,但被告未将该房已被抵押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已按约定支付59万元。现要求判令被告继续按协议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该房的手续。

  被告施**辩称,与原告签订协议之事及收取原告定金5.9万元之事属实。现仍同意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但由于该房已设置抵押,要求延期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05年2月4日,施**按照《售房协议书》的约定将上海市**路650弄26号101室房屋(含钥匙)交付给黄**。

  二、 2005年12月 1日,黄**与施**按照《售房协议书》约定的相关内容签订有关上海市**路650弄26号101室房屋的《上海市合同》。

  三、2005年12月1日前,施**办妥上海市**路650弄26号 101室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

  四、2005年2月4日,黄素斌给付施**购房款15万元,2005年12月1日前黄**给付施**购房余款55万元。

  五、 2005年12月 5目前,黄**、施**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共同前住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诉讼保全费4315元,由施**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施**负担6000元,黄**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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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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