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代理纠纷呈现三大特点


  2007年1月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坐在了北京市法院的原告席上,这次出庭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5月18日,北京龙德公司作为甲方与广言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约定:甲方因与北京三建欠款纠纷一案委托广言所律师出庭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刘广岭、董凯律师为甲方一审代理人;乙方律师刘广岭、董凯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乙方为甲方索回租赁费总额的10%、索回总额的20%,但甲方不能放弃违约金;本期限,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该案的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等。

  签约后,广言所指派两位律师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纠纷案件的工作。2005年11月20日,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69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三建偿付龙德公司租赁费611547.67元及违约金183464.30元。该判决生效后,广言所协助龙德公司向西城区人民法院。龙德公司至2006年12月12日已经拿到该案全部执行款项。龙德公司在支付3万元律师代理费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广言所剩余律师代理费67847.62元。

  被告龙德公司辩称:对应付广言所的律师代理费总额及已付费用无异议,但广言所没有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即2006年6月6日前协助我公司将款项追回。故现判决内容虽已执行,但与广言所无关。故广言所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广言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认为:龙德公司与广言所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广言所指派律师作为龙德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案的诉讼代理工作,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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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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