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原告某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某集团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废水处理工程及附属管道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图纸,2005年4月工程施工基本完工,项目经北京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验收合格。
2005年6月开始,因被告未连续生产,导致进水不足,被迫推迟到2005年12月份,双方才开始做工程最后验收工作。被告方于2006年1月13日出具了污水处理站验收报告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6年1月16日向被告移交工程。
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情况:
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计算出被告提出关于质量问题索赔的最后时效日期到2008年1月17日届满,为确保本案万无一失,故在积极准备诉讼材料的同时向委托人说明了需要推迟起诉,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2008年1月起诉后,果然不出所料,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1、要求原告;2、要求原告承担**元;3、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蒋律师针对被告的申请鉴定请求和反诉请求,提出多项理由予以反驳。
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最终采纳了蒋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被告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的申请,并作出(2008)房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于2008年4月29日提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