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成功调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的租赁,实现四方共赢。
2000年,李某与市供销社签订一份,租赁期限为7年(2000年3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合同约定:供销社将市中心的一层面积740平方米的商场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届满后,如
李某需要续租,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征得供销社同意后,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李某取得承租权后又将商场发包给某百货公司实际经营,承包期至2008年3月14日。租赁期限届满时,李某未提出续租申请。
2007年3月6日供销社对商场以“明标暗投”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招租说明书中说明:在同等报价的情况下,原承租人李某有优先承租权。竞标当日,李某的投标额低于中标者许某,供销社即与许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供销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交还租赁场所并支付使用费。李某认为其享有优先承租权,同时也将供销社和许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且牵涉到承租的商场里几十户经营者的利益,一旦原告丧失承租权,必然引发更多的纠纷,对辖区的社会经济稳定不利。但如果解除供销社和许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也会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为妥善处理此案,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两案四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延平区法院受理后,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认真研讨,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并制订了详尽的调解方案,力求做到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共赢效果。
此后,法院多次派人前往调查,向四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分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从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在四方强硬的立场上开辟出一条和谐解决问题的通道,缓和了四方尖锐的对立情绪。
在此基础上,法官又趁热打铁,多次组织四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地调解,最终达成了由李某继续承租商场,某百货公司也未因诉讼而停止经营,李某补偿供销社和许某损失的调撤协议。四方对此均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