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溺亡家属获赔偿


    案情:邱某与林某系好朋友。2003年8月的一天晚上,林某与其情人张某喝完酒后回到住处,双方发生争执后林某哭闹不停,并砸摔屋内物品,同时以自杀相威胁。次日凌晨3时许双方在街上继续争吵,张某无奈,便打电话c。张某在回家途中接到邱某的电话,说林某要自杀,自己无法劝阻,要求张某立即过去解决。张某在电话中叫邱某好好劝说林某,便关掉手机回家了。凌晨4时左右林某投河自杀,邱某在抢救林某时不慎落水,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邱某父母即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7万余元未果,即以张某与邱某构成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审判: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邱某双方形成口头委托。邱某接受委托后,即赶来履行受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因林某欲自杀,邱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要求邱某继续履行劝解事务。邱某在继续履行受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幸溺水身亡。邱某的父母有权要求。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给邱某父母6万余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 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张某以口头形式委托邱某劝说林某,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邱某在履行合同(劝说林某)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溺水身亡,作为邱某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因邱某身亡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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