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与朱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四 川 省 德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德民终字第187号

  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基础件研究所(下称研究所)。

  李晓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显勇,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公司)审计室干部,住该厂1011区1栋5楼6号。

  委托代理人叶孟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研究所因保管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叶孟渝、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重1011生活区1栋住宅楼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内装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曾给住户口头承诺,若住户自己更换装修材料,研究所将按规定退还住户材料款。但研究所至今未与住户进行核算及办理有关退款清算手续。原告朱萍更换了装修材料,因此,研究所还应退还朱萍相应的材料款属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该栋住宅楼交付使用后,研究所本应按规定将该栋楼文部门纳入物业管理,但因多种原因未交付,因此,研究所自己请人看守大门并委派本单位职工刘春风协助守门人员向住户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公布帐目。看门人员的在每户每月25元管理费中支付。因此,该栋楼房实际是研究所负责物业管理。刘春风在向朱萍收取管理费时,朱萍要求用研究所应退还自己的材料款抵帐,刘春风在向住户公布帐目时注明朱萍未交管理费的原因系抵帐,同时,研究所也未采取其他方法要求朱萍交管理费,在客观上研究所是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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