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


  原告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建设工程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杨、鲁德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平、李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天工集团下属的第五分公司签订了石材,之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工程早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53795元一直推诿,至今未付款。因第五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诉讼资格,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天工集团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53795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为此举证如下:

  1、施工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第五分公司所签施工,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

  2、施工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2007年10月,经被告的工程技术员现场实测的工程量清单。

  3、工程量总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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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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