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诉保险公司要求撤销合同


  因险种与计划书险种不一致,刘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将中国人民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康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撤销保险合同。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6年年底,健康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刘女士制定了一份《家庭保险组合计划书》,计划书中为刘女士的丈夫计划的险种为全无忧长护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列明了上述险种的基本权益及保障。2007年1月8日,刘女士签署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健康保险投保书》并支付了,随后即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家庭保险单。2007年12月,她忽然发现保险合同与计划书中所列的险种不一致,其中保险合同中所列的不是全无忧长护险,而是终身。

  刘女士称,因二险种的保额及交费期均相同,保费也相近,签订合同时她认为投保时的终身重疾险即为全无忧长护险,因此就按照业务员的指导将“终身重疾险”的名称填写在投保书中,且业务员未说明两险种有何不同。在这一过程中,正是由于业务员在介绍保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使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才导致合同中签错险种,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表示,计划书不构成刘女士投保的依据,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是供投保人选择使用。在保单生效之后,保险公司做过电话回访,询问刘女士是否知晓保险、时间和享有的相关权利,刘女士确认已经看过多遍保险合同,保单上的签字也是她本人所签,而且保单生效后,刘女士曾就其他险种发生过理赔,因此认为刘女士要求撤销合同、退还保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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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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