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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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了该市丽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丽声公司)与东莞篁胜渔村酒店(下称酒店)之间的一起“建设质量赔偿纠纷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转自搜狐

  此案可谓一波三折。3年前,即1999年9月12日,丽声公司与酒店业主汤贵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丽声公司承建酒店的第二期中央空调工程,总造价为160万元。不料,该项工程在2000年3月完工后,酒店称“设备冷凝水盘结露,冷凝水管凝露,冷冻水管结露,风管表面、风口表面结露现象严重,并且日甚一日”,而且空调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不久,双方共同委托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该局则指定省制冷协会负责作出一份《质量鉴定报告》,结论是:该项工程实际使用的施工材料与设计所选用的材料不符,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全面返工。

  2002年8月,汤贵华以酒店业主的名义起诉丽声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73.9万余元。丽声公司感到不解,因为酒店当时尚欠丽声公司工程款,于是提出,要求酒店支付工程余款17万余元和新增部分的工程款12万余元。

  东莞市法院在一审审理中,依据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制冷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并委托东莞建设银行有关部门做的预算,核定返工造价达138万余元。因此,判决丽声公司赔酒店138万余元,而酒店则支付所欠丽声工程余款17万余元。

  丽声公司表示不服。因为他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质量鉴定报告》中所下的结论是不客观的,便提出。

  此案在进行二审审理时,酒店原工程部主管张选出庭作证,他的证言让人大吃一惊:酒店业主汤贵华为拖欠丽声公司的工程款,就想方设法在工程质量上挑毛病。而汤贵华指使张选鉴定前在空调上做手脚,即把空调主机提前开动,把主机温度设置在3摄氏度,并把一些保温棉用刀片刮开,以致造成有空气进去,产生漏水,形成一些结露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只有承办法官一人独自开庭,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然而,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对张选的上述证言和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并没有理会。

  原来,就在一审再次审理过程中,酒店业主汤贵华突然拿出了证人张选出具的一份已在东莞市公证处作出公证的声明,其内容与张选在二审开庭时的证言大相径庭。张选在这份声明中说,他在二审时的证言不是真实的,是在受威逼的情况下说的。

  可是,丽声公司此时也拿出了张选写给丽声公司的另一封信,称“首先让我说声对不起。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在这关键时候,又没半点安全因素保障,但我不能拿生命作赌注……”这封信说明,张选是在受到酒店业主汤贵华不断胁迫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改变自己原先在法庭上的证言的。

  当一审法院继续开庭时,在丽声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张选再次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向证人张选发问:“你说你受到很大压力,有没有来自别人的威胁?谁威胁你?”张选答:“有,当时汤贵华对我说,如果你跟我合作,你就有出路了;不合作,你就死定了!你一年不死,两年不死,五年也把你搞死。汤还向我摊牌,他一万元当十元用,在东莞没有用钱搞不掂的事。”法官又问“丽声公司威胁过你吗?”张选回答:“没有。”最后,张选向法官请求法庭保护自己的安全,但法官当庭没有任何答复。

  一审法院经过这番“重审”,最后还是作出了丽声公司败诉的判决。

  丽声公司决定继续上诉。而在此次二审过程中,证人张选的证言能否采信和空调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此案的焦点问题。

  酒店业主汤贵华在法庭上称,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委托的鉴定报告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检验后作出的,其后丽声公司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且还作出书面整改方案,已直接地确认了这份报告的法律效力。只是因为答辩人提出诉讼后,为了逃避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才出尔反尔;同时,张选的证言前后矛盾,加上他在本案诉讼阶段被酒店辞退,属于明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可采信。

  丽声公司则认为,首先,酒店的空调系统自2000年3月交用至今,其业主汤贵华一直拒绝办理正常的验收手续,却擅自使用近3年之久。根据《建筑安装条例》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其次,作为证人张选两次出庭作证,并当庭确认了东莞市中院第一次二审时的庭审调查笔录,对他所作的调查笔录、关于保温层的回忆录,以及所写的举报材料都是真实的,这当中对破坏空调的过程进行了真实陈述。同时,张选还向法庭说明,汤贵华向法庭出示了他所谓的证言公证书、《声明书》都是受汤贵华威胁后做出的。不仅如此,张选的证言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对丽声公司主张的事实也都予以确认,法庭应该采信。

  丽声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指出,案件所争议的空调工程已经用了将近3年,如果按照广东省技监局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判断,该酒店的空调是不可能运行到今天的。这也进一步说明,鉴定结论报告是不可信的。至于丽声公司当时未对鉴定报告提疑,是不知道空调被人为破坏的事实。

  丽声公司还向记者出示了东莞市制冷空调学会给丽声公司的一份回函。该《回函》指出,省质监局鉴定报告中只提到空调保温层多处损坏,并未就保温层损坏的原因做出分析,因为这种损坏不一定是由施工造成的。另外,鉴定报告只分析了造成漏水的多种原因,其中保温层的多处破损也是一重要因素,但鉴定报告并未就保温层破损的原因作出分析。在空调施工时,应有多项保护保温层措施,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损坏保温层的。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保温层的多处破损现象,该鉴定报告并未就此作出分析。这样一来,省质监局在《质量鉴定报告》中,得出完全是施工质量问题的结论,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二审开庭后,记者采访了证人———原酒店工程师张选。他再次说,当初他在法庭上的证言是完全真实的,只是在受到汤贵华的胁迫后,才一度说了谎。为此,他愿意再次到法庭上去作证。

  庭审中,双方争论颇大,各不相让。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可是,参加旁听的人们已多少明白,真正的受害人是谁已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究竟谁是谁非,记者相信,法律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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