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始发地应为车辆始发地不为旅客上车地管辖


  全椒分公司经营省与江苏省南京市间的中巴车客运业务,江苏省江浦县系该条客运线途经站。1997年7月28日,杨兴霞从江浦县境内上车,购票乘坐全椒分公司从全椒县始发开往南京市的皖M??30635号中巴客车。该车行至南京市境内,因与曹兴发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杨兴霞受伤。南京市交通警察第九大队对该起作出责任认定,全椒分公司无过错,交通事故肇事者曹兴发负全部责任。

  1998年4月,杨兴霞以其与全椒分公司间存在旅客关系,全椒分公司应对其在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为由,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全椒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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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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