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诉争因房屋


  近日,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亲状告儿子的房屋侵权纠纷案,依据事实,判决父亲败诉。

  1999年8月,原、被告签订《父子住房协议》并公证,约定父亲自愿将其单位分配的公房一套产权、使用权归儿子所有,房改款项由儿子支付,由父亲领来交给儿子保存,待到能过户时,协助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儿子一次性补偿父亲3万元,该协议由父亲单位盖章。2000年5月,父亲通知儿子向其单位交纳了房款3万元。2001年9月,父亲将诉争房屋钥匙交付儿子,父亲收到儿子补偿款3万元,并出具收条。后儿子入住诉争房屋。2007年9月父亲在其单位领取了产权证书。

  法庭上父亲诉称,上述协议系儿子逼迫其签订,儿子强行搬进房子,侵占数年之久。请求判令儿子立即搬出房子。儿子称,父子之间是关系,不存在侵占的事实,是父亲违约。请求法院责令父亲将诉争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签订该协议没有受到胁迫,协议应确认有效。父亲诉称儿子房屋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现诉争房屋产权证已经核发,且儿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父亲理应协助办理,故对儿子的反诉,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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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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