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脸是真的,其它全是假的!”不久前,本市某的财务陆某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席卷后逃逸,当企业负责人焦急调查陆某时才发现,陆某应聘时交的材料全是假的。
无独有偶,另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也发现员工关某用假文凭 “混”入公司,与其,不料关某却向劳动部门要求仲裁,要进行 “维权”。
近年来压力加大,一些利用假文凭、假资料进入企业工作的现象不断出现。对此,专家表示,根据“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法律规定,企业与持假文凭、假资料者之间的。
持假文凭理直气壮合同无效
日前,一名企业员工关某来到部门要求仲裁,称用人单位毫无道理地将其解雇。
关某称, 2007年10月,关某在人才市场应聘时被 “新旺公司” (化名)录用,几个月来,他工作一直很认真,没有出过任何差错,可今年7月底,公司却以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其解雇。关某不服,提出要求,或者给付提前补偿金,但公司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他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
接到关某的仲裁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新旺公司调查,得知他们公司当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部门经理,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本科学历。当时,关某持某大学工商行政管理学本科文凭前来应聘,被录用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可关某进入公司后,公司却发现,其能力、学识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核实发现,关某的文凭是伪造的,于是,公司以 “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关某解雇。
劳动部门人员调查也证实关某的文凭是假的。据此,劳动部门认为,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如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关某在应聘时,采用伪造的本科文凭,使公司认为其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并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显然,这一是关某伪造文凭,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因此,新旺公司与关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劳动部门对关某的仲裁要求不予支持。
员工造假危害不小企业极易上当受骗
有人认为,如果应聘者持假文凭、假资料,只是希望能够找到更好的工作岗位,那么公司的损失还不十分明显,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此类做法,进入企业非法谋取利益,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小。不久前,检察院就对一名利用假身份侵吞公款后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
2008年9月初,本市某商贸公司在网上招聘女出纳。现年20岁的蒋婷婷冒用 “陆某某”的假身份证,以假的本市某高校毕业文凭去应聘被录用。 9月4日到岗后,公司将现金与都交其保管。没想到,数日后她就请病假不上班了。公司觉得蹊跷,一查发现她从箱内拿走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用转帐支票通过银行转帐划款套现3.8万余元。
事实上,蒋婷婷 “忽悠”的企业不止一家。 2008年2月底,蒋婷婷就冒用 “茅某某”的名义,使用假的会计上岗证,到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聘出纳,一直工作到同年6月15日不告而别。其间,她利用担任出纳保管公司支票和现金、章、财务章等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钱款人民币4.2万余元,其中现金2.4万元,用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款转入其事先开设的个人账户上取现1.8万余元。
同年8月4日,蒋婷婷又冒用“顾某某”的名义和使用假的会计资格证书,到上海某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应聘出纳。她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用公司支票提现、支票转帐后提现的方法侵占了该公司资金3.7万元。
案发后,警方在松江蒋婷婷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在她的房间内,警方查到她用赃款购买的部分服装、化妆品、在外地五星级酒店住宿的凭证、剩余的赃款1000元,以及 “陆某某”假身份证和假的本市某高校毕业证书等。
日前,黄浦检察院以对犯罪嫌疑人蒋婷婷依法批准。
聘前注意真假辨别聘后依法大胆维权
各色假文凭不仅严重地干扰了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更助长了弄虚作假鱼目混珠的风气。劳动部门提醒招聘企业,对应聘者的文凭、资料应拿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是最有效的方法。对于一些较为关键的资料,一定要严格执行招聘程序,从相关部门处核实,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明。
此外,在招聘现场,掌握一些常用的鉴别技术也十分有用。
最简单的是照片对比。文凭上的照片可以显示出丰富的信息,如果“发证时间”距当前有一定时日,持证者的长相发型与证件照对比必然会有出入,时间越长差别越大。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由专家主持面试,采取专业探询法是非常有效的。比如询问其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某一课程的具体内容,应用的领域,等等。对方对问题的回答越专业,表明可信度越高。一般来说,应聘者对提问的回答多采取知无不言的态度,而持假者在重重设问下要么不着边际,要么有意避开。
如果在招聘之后发现员料有假,企业又该如何处理呢?
黄浦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企业首先应在短时间内对该员工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该员工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操作的嫌疑,如有异常情况,须立即与警方进行联系,对该员工进行控制、调查,防止其逃逸。
如果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企业可自由决定是否与该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第18条规定: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公司在招聘有关岗位人员时,如果劳动者提供假的文凭,诱使公司相信其身份或背景是真的,那么其行为就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那么,类似于上述事件中关某的情况,持假文凭者有权索要补偿金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 《劳动法》关于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公司与持假文凭、假资料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所以谈不上 “解除合同”,当然也就不存在给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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