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诉解除合同


  签定,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案件,判令解除原告北京野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人公司)与被告宁海乐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乐野公司返还野人公司预付款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据了解,原告野人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7日,其公司代表杨女士前往乐野公司和其经理竺先生商谈合作事宜,由乐野公司生产一批四节摄影登山杖。双方表示愿意签署合作协议,野人公司即将客户以市场价800元购买的登山杖提供给乐野公司作为样品。野人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将《合作协议》签字盖章后传真给乐野公司,并按要求将押金5000元汇入乐野公司指定帐户。2008年1月2日,乐野公司将合同传真回野人公司,野人公司发现合同价格有改动,经询问乐野公司其称价格过低要求增加。现合作协议内容为:由乐野公司为野人公司生产登山杖1000支,金额2万元,相关模具费用1万元,合计3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野人公司的客户急于看样品,所以野人公司多次电话催促乐野公司供货,乐野公司先将他们自有一些部件加上此次临时制作的部分零件先组装成“三节”样品提供给野人公司检验,后于2008年1月27日送来6根三节样品,样品中手柄、塑料扣、相机连接镙钉符合质量要求,但关键部位不符合要求。应该是登山杖松懈时,不能拨出来,分成4节,收缩时最短化便于携带,可是乐野公司提供的样品内置锁定系统不符合要求,稍用力即可拨出,此外,样品外表粗糙质量很差。因此野人公司将样品不合格一事通知了乐野公司,乐野公司表示同意改进,但此后再未提供样品,4节模具也未开。经野人公司多次催促,乐野公司表示不再提供样品或合同产品,对押金也不同意返还。于是野人公司于2008年4月下旬向乐野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通知其,同时要求乐野公司退还押金5000元,并。乐野公司一直不予理睬。

  野人公司认为,乐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乐野公司返还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乐野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野人公司与乐野公司签订的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野人公司交付乐野公司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此款为“订金”,应当理解为预付货款。合同系凭样品定作合同,乐野公司收到野人公司的样品后,应当其产品符合样品质量。实际履行中,乐野公司生产的初品并未达到质量要求,此后亦未进行改进,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野人公司不能实现,乐野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野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原告北京野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乐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签订的《合作协议》;乐野公司返还野人公司预付款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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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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