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掏钱买房,按时交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可是业主在交纳了全额的购房款后,由于质疑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而拒绝收房,为此,开发商把业主给告上了法庭,提出“这房我不卖了,行不行?”要求法院解除。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
2005年10月,某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一份“”,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9月前向业主交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建筑面积192平方米、价值319万元的商品房。2006年8月23日,当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业主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并且拒绝接受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原因是:业主认为,自己的房屋卧室楼上是别人家的卫生间,这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居住。对此,开发商与业主几经协商均没有解决。于是,开发商提出,“这套房屋我们不卖了,你交纳了多少购房款,我们退还给你。”但是,业主对这个提议并不认同,认为,“房屋预售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自己已经交付了全额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的要求,开发商要求没有事实、法律合同依据。无奈之下,开发商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解除双方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业主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之义务,而开发商也实际收到了全部购房款,应当说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其已经实现。关于双方因等方面存有的争议,可以另行解决,鉴于业主并不同意解除合同,现开发商以业主不办理收房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