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丙将其自有的房屋在市交易中心挂牌整体出售。2004年11月28日,乙与丙签订《》,取得了丙的房屋。2004年12月5日上午九时,包括甲在内的全体业户参加了租赁业户见面交接会。会上,乙与丙顺利完成交接,这表明甲已经知道乙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根据甲与丙于2003年3月17日签订的《》第二条和第三条 “租期为4年,即自2003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7日,乙首付叁万元为前壹年半的租金,后两年半租金以每年贰万伍仟元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迟交一个月按甲违约处理。”之约定以及乙和丙于2004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由于丙和其他业主还存有三年的租赁关系,因此,乙丙双方确定本协议签订后,乙必须无条件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之约定,甲和乙之间形成关系,甲应于2005年3月17日向甲交纳房租,但时至2006年10月26日乙没有向甲交纳过一分房租。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之约定,甲终止了与乙的租赁合同,甲与乙的租赁关系已解除。那么,乙应立即搬出该房屋。可是乙至今拒不搬出,起诉乙、丙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

  1、甲是否有拖欠交纳房屋租金一个月以上的行为。

  2、本案中,乙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三、代理意见

  1、甲已知乙为新的房屋所有人,却拒不向其交纳租金。2004年11月,丙将其自由的房产在市房产交易中心挂牌整体出售。2004年11月28日,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04年12月5日上午九时,包括甲在内的全体业户参加了租赁业户见面交接会。会上,乙和丙顺利完成交接,作为房屋新的所有人人,乙还特别强调业户要遵守原租赁合同,及时向乙交纳租金等事宜,到会全体业户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丙表示支持乙的工作。会后,业户主动向乙交纳各项费用。甲在起诉书中也承认其在2004年11月份就得到了该房屋将要出让给乙,这表明甲已经知道乙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甲应向乙交纳租金,可是甲却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向原房屋所有人丙交纳租金被拒绝,甲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甲明知应向乙交纳租金却没有向乙交纳的事实不言自明。

  2、因甲迟延交纳租金,乙已经依约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和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租期为4年,即自2003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7日,甲首付叁万元为前一年半的租金,后两年半租金以每年贰万伍仟元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迟交一个月按甲违约处理。”甲按合同的约定向丙交纳了前一年半的租金,但迟至2004年10月18日甲才向丙交纳租金,甲已经构成违约;其后,甲一直没有向丙交纳租金。2004年12月份房屋完成交接,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乙享有租金收取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甲应于2005年3月17日向乙交纳租金,但时至今日甲没有向乙交纳过租金。甲迟延交纳租金早已超过1个月,已再次构成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甲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乙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约定,乙已终止与甲的租赁合同,甲与乙的租赁关系已解除。

  3、甲接到同之后仍不搬出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因甲违约,乙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丙通知甲退回房屋,但甲不但不退出房屋,还继续非法占用该房已六个月有余,已严重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乙保留采取诉讼途径追回损失,依法强迁甲我权利。

  四、法院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撤出了该房屋,交纳了拖欠的租金,并与乙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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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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