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信公司诉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出让铁矿确权争议一案,2007年4月4日州国土资源局在《黔南日报》刊登《兴隆乡哲港铁矿、道坪镇木广铁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拟定于2007年5月8日至5月17日对上述两的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对拟出让的两矿区的基本情况、竞买者应具备的条件、出让方式、挂牌地点、报名方式及要求进行了告知,并作出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2007年4月14日,贵州华信公司向州国土资源局递交了福泉市兴隆乡哲港铁矿采矿权竞买申请资料,同月25日交纳了竞买金100万元。5月17日贵州华信公司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以530万元价格竞得采矿权,当日并与州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福泉市兴隆乡哲港铁矿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10月26日原告贵州华信公司以州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矿山资料不实为由,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确认书》,返还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都匀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上诉人贵州华信公司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州法院行政庭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出发,通过多次召集双方座谈,交换意见,并对州国土资源局在该铁矿挂牌出让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对贵州华信公司在该行政中对法律规定的不解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通过庭外协调方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放弃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和请求返还所缴纳的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确认书》继续有效,上诉人撤回上诉,州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该新类型的行政合同争议至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