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99年元月,某开发公司与连江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连江公司负责承建福州公司投资开发的一批商品房,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工程造价壹仟壹佰万元,工期13个月。合同约定由福州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工程造价的10%向连江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施工中按月进度工程量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要支付对方工程造价3%的。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进展顺利,但从1999年10月起,福州公司便无法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了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连江公司只好垫款施工。2000年2月工程按期竣工,连江公司多次催促福州公司组织验收并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但福州公司均置之不理,最后连江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所承建的商品房依法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点评]
发包人于工程竣工后接受验收合格的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应承当逾期付款的。但是,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如何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呢?在这种情况下,赋于了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在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担保建设工程承包的履行,确保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对作为担保物的建设工程的处分权,将建设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取得对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取得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发包人已在建设工程设置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仍优先于其他。
本案中,福州公司因法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连江公司支付工程款,虽经连江公司多次催告,福州公司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连江公司可与福州公司协商以工程折价低偿欠款及违约金,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并从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工程欠款及违约金。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本案例由三通律师事务所阮煜主任点评,原载于《中国律师直通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