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于2002年5月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用朱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五年。去年10月王刚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今年2月,朱某在未通知王刚妻子吴月的情况下,与丁某签订了,将出租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某。吴月知道后,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向朱某主张优先购买权,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她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月作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亡后,在原租赁期间享用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遂依法判决撤销朱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月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该房屋。”据此,吴月作为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朱某出卖出租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吴月,已违反了法定义务。法院根据吴月的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认定吴月在朱某与丁某商定的价格内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