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损失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某??
被告:某经纪公司??
原告于1994年3月 18日在被告处办理粮油开户手续,存入金5万元。原被告还签订了期货交易客户合约书,同时,原告在风险揭示声明书上签字,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期限为一年,从事粮油商品交易所的全部期货品种,并写明本委托系全权委托。嗣后,被告在原告未填写委托买卖的定单及签字的情况下,依全权委托进行粮油期货买卖。同年5月上旬,被告通知原告亏损严重。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成,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保证金及利息损失。?ケ桓姹绯疲?被告依原告的全权委托进行粮油期货交易,在交易中出现的亏损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依原告的全权委托进行粮油期货买卖,违反了《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业务规则》有关客户买卖期货,当面委托须填写委托买卖的定单并签字的有关规定,应确认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被告作为经纪公司理应知道上述规定,但仍要求原告签署打印为本委托系全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作为客户,也理应知道在粮油期货买卖交易中不得全权委托之规定,仍作了全权委托。为此,由于无效委托代理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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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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