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院厘清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


 房东、房客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到时房客方先生因故却不愿签订合同,房东郭先生便将房屋出租给别人。房客方先生认为房东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松的诉讼请求,方先生房子没租成,还损失了2900元的定金。
   
实地看房交付定金
   
    原告方松经中介人员的居间介绍,打算租借被告郭林江在长宁区天山地区的一套房屋。并经实地看房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约定郭林江将房屋出租给方松,月租金为2900元,双方约定于两日后签订,方松届时再支付郭林江3个月租金和1个月(租金)的押金。
   
    方松在签订定金协议书时向郭林江预付了定金2900元,并约定:如方松的原因未能如期签订租赁合同,则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由郭林江与中介平均分配;如郭林江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因故不能如期签订租赁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中介方分享其中二分之一的。
   
发现问题拒签合同
   
    两天后,方松提出卫生间淋浴房硅胶发黄且脏,厨房间的窗开启不方便且不安全等问题,后又要求郭林江开通已经停用的电话,否则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因协商未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方松也未支付《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约定的租金和金。半个月后,郭林江将房屋出租给了别人,方松得知后认为对方违约,将房东郭林江告上法庭。方松认为,郭林江拒绝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造成自己无处居住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求判令郭林江双倍返还定金。
   
房客违约房东无错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看房、洽谈后所达成的《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签订租赁合同和原告支付租金、保证金等义务。依据常理,房客在租借房屋时,应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验看并表示接受房屋实际状况的情况下才会签订租赁定金合同和实际支付定金,无需再就房屋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重新磋商,否则应当在定金合同中另有约定。原告方松却在约定签约时以房屋部分设施使用不方便、不安全以及要求房东开通电话等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绝支付租金和押金,方松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的约定。故法院认定原告方松违约,已付的定金应当由郭林江没收。
   
    另外,方松认为是郭林江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法院则认为由于方松没有提供郭林江拒绝签约的充分证据,且郭林江将房屋另出租给他人是在原告方松违约的半个月之后发生,作为房东的被告没有义务一直等待并放任损失的扩大,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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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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