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从某市商业娱乐公司购买一块地皮,准备兴建厂房。甲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甲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和拆除费用,乙建筑公司遂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建筑工程款并给予赔偿。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
评议:本案的关键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乙建筑公司起诉甲公司的依据是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需办理开工所需的各种证照。
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开工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故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不能,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的规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和未施工部分的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