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孔某合伙买了一辆拖拉机,并雇邻居王某为驾驶员。雇用期间,两车主负责联系业务,王某是否出车,也由他们安排。
2007年5月,王某在出车过程中遭遇车祸身亡,拖拉机也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家人到崔某、孔某家要求赔偿。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崔某、孔某赔偿王某家人各类损失共计34万元。
不久后,崔某、孔某反悔,并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在第三方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谓之诉外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比,诉外调解由于有第三方的劝导,更容易取得成功。但是,诉外调解终究不是诉讼调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除非该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者变更、撤销。至于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亦同样可视为合同,参照此规定处理。
因此,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在接受第三方调解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调解方案不能接受,可以放弃调解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切不可稀里糊涂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