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教师于某1995年购置帕萨特自动档天窗银灰色轿车一辆,现车况良好。2000年1月因计划出国进修,于某委托汇杰汽车(以下简称汇杰公司)将该车卖出。双方合同约定,该车出售价格为20万元,如售出,于某支付汇杰公司报酬2万元。2000年5月,汇杰公司通知于某,该车已按20万元价格售出,但只同意付给于某17.6万元。理由是在售车期间,汇杰公司为此车共支付广告费等各种费用4000元。这笔费用是为了于某的利益而支出的,且均有发票为证,应归于某承担。于某对此不同意,要求返款18万元,双方发生争议。
,又称,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是行纪人(例如汇杰公司),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例如于某)。行纪合同是双务,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合同法》规定以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为原则,是因为在行纪实践中,双方多把费用包含在报酬之内,因而不单独计算行纪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费用,可以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合同交易的目的。所谓报酬,是指行纪人为行纪行为的对价,其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交易的价款额依一定比率提取。行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行纪活动,行纪的营利性是行纪与委托的区别。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相当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原则上应由行纪人自行负担,但行纪人可以通过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来弥补。假如行纪人支出的费用超过了他可能获得的报酬而遭受损失,这亦属于商业上的风险,同样也应由经营者(行纪人)自行负担。
行纪活动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这仅是一般的情况,并非强行性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处理委托事务所应支付的费用,事先已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则可以减轻或完全转移行纪人对费用的负担义务。
本例中,于某与汇杰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汇杰公司是行纪人,于某是委托人。双方的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于某给付汇杰公司报酬2万元),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行纪费用并无特别约定。因此,汇杰公司在进行该项贸易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4000元应由自己负担。
摘自《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