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销售的不断升温,二手车因其价廉物美,交易也日益火爆。然而,令也是买车人的的叶女士烦恼的是,她买下的二手小面包车,竟然不能上路。叶女士因此告到法院要求退车,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行纪人陈某存在欺诈为由,撤销了双方的二手车。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化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然而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提供购置附加费凭证、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事实,且该车的、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此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买车合同,退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既然能够过户,说明当时的办理手续是齐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示可以帮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法院同时查明,当初陈某与黄女士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就约定,由陈某负责办理过户一切手续,并明确2004年上半年养路费未缴,由陈某负担,该车无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收取叶女士购车款21000元并办理车辆交割手续后,又以17000元的价款与原车主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故陈某是作为行纪人与原车主之间成立关系。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案中,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现陈某在订立与叶女士的车辆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该车存在未缴纳有关税费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于陈某在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叶女士买车后正常使用的难以实现,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叶女士与陈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