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泉服务合同不完善 会员缴费起纠纷


  因要求按美元计价续交俱乐部的会费遭拒,业主沈女士将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即小区的棕榈泉国际休闲俱乐部告上法庭。因双方对计价标准约定不明,今天上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双方交易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标准,故驳回了沈女士要求以美元计费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棕榈泉合同不完善引发纠纷,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5月,沈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办理了一张棕榈泉会所的“阳光会籍卡”,当时销售人员介绍称一次性缴纳6800美元的会籍费和每年850美元的年费,可享受全家使用会所内的设备及服务。当时,棕榈泉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还口头承诺可享受免费早餐和无偿转让会籍。此后沈女士在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都按照850美元标准,折算成人民币交纳年费。2008年6月,沈女士缴纳年费时,棕榈泉俱乐部却告诉沈女士取消美元计价,应交纳6800元人民币。沈女士要求按照美元标准计价被拒绝。

  沈女士认为,棕榈泉俱乐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美元结算方式,属于,故要求其履行承诺,确认合同仍按850美元计价,并要求可以享受免费早餐和无偿转让会籍的合同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女士与棕榈泉俱乐部没有签订专门的合同,沈女士入会时只填写了会籍申请表。该表中明确写明:“会籍转让时须根据俱乐部的章程及规则缴纳更名费”,申请表中没有关于免费早餐的内容,同时申请表中明确约定“俱乐部有权决定所有会员的月会费及收费标准”。在会籍申请表及收费收据中,均没有关于会籍费计价币种的约定。2006年,沈女士使用人民币支付了6821元年费,收据上括号标明中间汇率8.02425.2007年沈女士支付了人民币6500元的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关于会籍费币种的书面约定,且沈女士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有使用美元计价的特别约定,因此作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交易,会籍费的支付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标准。故沈女士关于以美元计费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因免费早餐及无偿转让会籍的请求因与会籍申请中的约定不符,亦未获得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此次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棕榈泉俱乐部给业主提供的服务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法院院酌情判定由棕榈泉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指出,棕榈泉公司作为一个提供高档次服务的居住小区,应当引以为戒,完善会所服务合同,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判令棕榈泉公司承担诉讼费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刘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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