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为使用电热水器导致2人身亡而引发的纠纷案近日在法院调解成功,电热水器的生产企业最终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35万多元。
2007年2月15日,藤县的邓某在藤县某电器公司商店购买了一台由省某大型电器公司生产的贮水式电热水器。2008年2月25日晚,邓某的父亲和母亲在正常使用该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电热水器检验后作出《质量分析报告》认为,引起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电热水器的插头内部短路致使电热水器外壳带电。
事发后,邓某等姐妹将销售者藤县某电器公司和生产企业广东省某大型电器公司诉至藤县法院,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20395元。
藤县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指派熟悉产品质量领域纠纷的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办案法官以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质量分析报告》作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依据,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近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广东省某大型电器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55000元,原告放弃要求销售商藤县某电器公司的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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