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入住新买的商品房后,却发现改变小区平面规划,在车库入口处擅自搭建了一间玻璃房用于开设餐厅。黄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该建筑。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擅自搭建的行为违约,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15日,黄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双方约定,黄先生向该公司购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黄先生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黄先生书面同意;如房产公司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黄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后,黄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等,并于2004年1月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证。可到了2004年初,房产公司为解决工程施工人员及小区居民就餐问题,在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了“玻璃房”,用于餐饮。为此,黄先生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房产公司仍未拆除该建筑物。无奈之下,黄先生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房产公司在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又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改变了小区平面布局,显属违约,故黄先生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的建筑物,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
胡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