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楼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核桃园北里1号楼的两位业主将新建楼盘的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被告建设的楼盘对原告住房的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因此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一定补偿,分别为1.5万和1.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日照分析测算报告,双建花园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因此,虽然双建花园的建设对原告住房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法院同时指出,对于两位业主因被告的建设行为所遭受的采光等影响,虽然双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基于的公平合理原则,双建公司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目前城市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筑高楼、适当降低楼房间距,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规定的楼房间距、采光时间限制亦成为相关房屋所有权应受到的必要限制。因此,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的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遮挡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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