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发现衣物成份与标识不符,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商场被判。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于2008年5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2套女士西服套装,价款共计人民币5480元。该商品标识面料成份为100%棉。孙先生委托相关检验所对该商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面料成份是棉及氨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返还商品价款5480元,并赔偿5480元;支付鉴定费100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在商场购买商品情况属实。但经过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测,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产品的成份与其标明的成份相同。依据行业标准,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某某纤维除外”。被告销售的商品合格证中标明面料成份棉100%,但未标明“氨纶除外”字样,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退货、返还价款5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销售的商品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害赔偿及检测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退货,返还原告货款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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