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高利贷 债主讨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借款时约定月息24%,可还款时认为这是,是违法的,日前,省襄樊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债务人高某偿还陈某本金6万余元,利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标准计付。

  1997年,高某以从事个体经营需用本钱为由,向朋友陈某以高利贷方式借款,高某立下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从1997年8月24日至1997年12月24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利率按月息24%.”高某先后5次向陈某借款,合计6万余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多次找到高某索要借款,高某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后来干脆将库存货物全部卖掉后外出打工未归。陈某多次索款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他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借据,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高某应诉后,承认借款之事,但表示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另外,高某针对合同中的利息提出异议,认为24%的月利息超过国家利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利息。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普通市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没有利息的,除非在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本案中的24%利息是属于违反现行法律的高利率,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洪 王劲松 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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