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因多次申请银行信用卡未获批准才得知,由于自己有一笔购车未及时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从未申请此笔车贷的杨女士非常诧异和气愤,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日前,此案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驳回银行要求杨女士归还本金19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因个人需要,先后3次向北京某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均遭到拒绝,经查询得知是因为有一笔贷款未还,并得知因该笔贷款未还已经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银行起诉称,2003年10月,银行与杨女士、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个人》。合同约定,杨女士向银行借款24万余元,用于购买本田牌汽车。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24万余元划入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账户。因杨女士并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杨女士归还本金19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
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对这笔汽车贷款并不知情,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由于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了这笔假贷款的发生,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杨女士的笔迹鉴定申请,一中院于2008年5月6日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借款合同中杨女士的签字进行了笔迹鉴定。5月19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认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签名与杨女士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杨女士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借款合同中杨女士的签名并非杨女士本人书写,杨女士亦未实际使用银行发放的贷款。因此,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与杨女士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
据此,银行依据借款合同要求杨女士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最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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