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由多名残疾人出资成立的某回收中心将某建材经销部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不再履行,回收中心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建材经销部。
回收中心与某建材经销部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发生争议,2007年8月,回收中心诉至一审法院,以建材经销部与其所签合同超出权限属于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认为建材经销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要求建材经销部退还已收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建材经销部否认违约,并反诉要求回收中心,支付土地租赁费及利息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回收中心腾退土地及地上物,给付建材经销部租金;建材经销部给付回收中心建房经济损失的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回收中心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确实存在问题,但考虑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也是双方责任,且回收中心也不可能白用场地两年,也需给付相应的占用费。如简单判决问题将不能彻底解决。为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使回收中心的深为感动,建材经销部也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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