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摩托车销售商董某一次性补偿买主彭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并当庭给付3万元,余款定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讫。
2005年6月5日,彭某在董某所经营的巴东县某摩托车城购买一辆“川铃”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董某给彭某开具4000元的发票,并交付了摩托车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同年7月4日,彭某在恩施州交警支队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为“力帆”牌,编号43150104.2005年8月11日,彭某无证驾驶该车途经209国道1712公里时,翻车。事故发生后,彭某未作报警处理,经他人抢救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恩施自治州鸿翔中心鉴定八级身体伤残。
2005年11月、2006年5月彭某均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为其更换一辆“川铃”牌正三轮摩托车,后分别撤回起诉。其间,经彭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恩施自治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力帆”牌发动机进行鉴定的结果显示:“力帆”牌摩托车发动机曲轴柄箱体与磁电机侧盖连接处紧固螺栓已脱落,该螺孔现已被人为用强力胶完全粘贴堵死,因缺乏进一步检查条件,该螺栓是否因螺孔滑丝所致脱落现无法确定:“力帆”牌摩托车发动机曲轴柄箱体与磁电机侧盖连接处螺孔(紧固螺栓脱落孔)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因发动机内压致机油自该孔向外喷射。
2006年9月6日,巴东县工商局下发,认定当事人董某在市以3800元的单价购进标示为“川铃”牌的正三轮摩托车2辆,然后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彭某和谭某各1辆。经“川铃”注册商认定该产品是冒用该商标,侵犯其注册。当事人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董某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5月10日彭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81246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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