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瑜伽客户受伤 美容院尽责免赔


    中国法院网讯   任女士因在美容院练习瑜伽时倒地受伤,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美容院在合理范围之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 年6月,年近五旬的任女士,看到北京红颜自然美美容的瑜伽训练课程招生广告后报名参加培训,并交纳了378.40元的培训费。第二天任女士即参加了瑜伽训练。在开课后10分钟左右,任女士摔伤,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为此,任女士将自然美美容院告上法庭,索赔18000余元,理由是教练训练不当,在其超过训练限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进行训练,且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其摔倒,导致下颌触地,造成下颌及牙齿多处受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然美美容院在瑜伽训练场地铺有木制地板,练功时,每位学员有垫子一张,在训练场地内贴有瑜伽练习注意事项,在练习瑜伽的过程中,指导教练不断重复练习中的注意事项。由于任女士提出其在开始练习瑜伽时,教练未向其告知瑜伽练习的注意事项,对此,美容院提供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在训练过程开始时,教练因为有新学员参加练习,告知了注意事项。

    一中院认为,任女士参加瑜伽训练课,接受美容院对其进行的服务,美容院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任女士在其服务场地内的人身安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训练场地铺有木地板,并配有训练垫,在对练习者安全设施方面已尽到保护义务。另外,美容院在训练场馆内张贴注意事项须知,教练在瑜伽训练过程中亦尽到告知注意事项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美容院当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任女士当时所做动作为站立冥思,并非危险动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应充分知晓,其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范围仍然进行训练,其自身是有责任的。

    据此,一中院认为,美容院对任女士受伤并无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任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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