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就因游客旅游中途遭受车祸后的赔偿,对委托和受托的两家旅行社引起的纠纷,作出由组织赴游的呈祥旅行社赔偿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24.5万余元判决。
2005 年1月26日,中旅社与游客顾某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顾某等12人参加中旅社组织的海南游,团费总计29400元,顾某按约如数交纳了全部费用。同年 2月8日中午时分,顾某一行抵达了海口美兰机场,换乘大巴从机场驶向。途中,大巴因发生故障在高速公路停车检修,顾某等人下车在车旁察看。但大巴司机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货车追尾,撞上大巴车辆的尾部,致顾某当即被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追尾的小货车司机负主责、大巴司机负次责。之后,顾某起诉中旅社旅游赔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扣除由公司承担旅游赔付款15万元外,中旅社实际赔偿顾某24.5万余元。
今年9月中旬,中旅社转又起诉呈祥旅行社,认为顾某等人实际组团赴海南游,按协作关系交由呈祥旅行社负责,有呈祥旅行社以传真形式对该旅游团队地接事宜的确认。要求由自己旅行社承担赔付顾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按双方地接合同约定,由呈祥旅行社承担已赔付的24.5万余元费用。呈祥旅行社则表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先前已垫付的善后处理费用中,机票费用过高。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与游客顾某签订旅游合同的中旅社,并未亲自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而是委托呈祥旅行社负责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两家旅行社形成了关系。那么,呈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该旅行社是否完成了委托事务。事实上,在海南游过程中大巴出故障,驾驶大巴的司机亦在中存在过错,可见呈祥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合同存在瑕疵。遂依据《合同法》精神,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由呈祥旅行社赔偿中旅社24.5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