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由于朋友义气,借款给赵某,而赵某一再拖欠无息借款不还。7月17日,省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判决赵某按银行同类支付借款逾期的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
2004年3月19日,赵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不付利息。逾期后,张某向赵某催要借款,赵某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还款并支付。赵某辩称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约定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不予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