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有个朋友孙某,孙某家经营大棚蔬菜种植。一天,孙某与老王闲聊,说大棚内需要取暖,老王想到,家里有套闲置的锅炉,一直没什么用处,于是就将锅炉送给了孙某使用。
孙某使用该锅炉没几天便发生惨剧,锅炉爆炸,孙某当场死亡,在一旁干活的儿子被炸成了十级伤残。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认定,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
孙某的儿子将老王告上法院,要求老王赔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金合计3.6万元。
老王认为,自己和孙某是好朋友,双方不存在买卖的关系,该锅炉是我赠送的,与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老王将自己闲置的锅炉送给孙某,相互之间已构成了。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的一方,所以其不像的出卖人一样承担严格的对于标的物本身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附义务的赠与除外。然而,受赠人在因赠与物受到损害时,不能因其是无偿取得赠与物而当然地免除赠与人一切义务。故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老王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于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老王赔偿孙某的儿子3万元。